关系到全社会同防共治

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应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避免上当受骗。

《条例》明确: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概括起来,非法集资的特征就是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遇到下面这几种情况,一定要做到:不参与非法集资!

案例一

“绝对保本投资,其实保不了本”

一年前,赵女士通过某单位李经理,购买了一款号称“绝对保本”的“高收益、零风险”的理财产品,准备坐等收益。一年后,赵女士准备把钱取出来给女儿买房,才发现李经理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对方的办公室也已经人去楼空……

《条例》明确:“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受到的损失自行承担,政府不兜底、不买单。

敬告广大投资者!

凡是没有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绝不投资!

凡是宣称稳赚不赔的,绝不投资!

凡是面向公众筹资的,绝不投资!

案例二

“买玉回购,存在猫腻”

陈阿姨外出散步,路遇一位推销“玉”的人员,对方一边套近乎,一边声称可将手里的“玉”以卖给陈阿姨,三个月后如果陈阿姨不满意,他们还可以50%的价格将这块“玉”回购。尽管在电话征求儿子意见时儿子极力提醒和反对,但陈女士仍然没有抵挡住诱惑,购买了这块“玉”。三个月后,当陈女士发现猫腻时,对方已不见踪影……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敬告广大投资者!

不协助开展非法集资,绝不违法犯罪!

在寻找工作时,对业务员、代理商等岗位一定要认真鉴别!

千万不要做违法犯罪的“非法集资协助人”!

案例三

“高息诱惑赚钱,是骗局”

刘女士在加入了一个投资QQ群以后,看到群内“很多人”都“赚了钱”,并且认识了自称为“投资专家”的群主。在利益的诱惑下,她急匆匆地赶到三峡建行,在工作人员的再三提醒和风险提示下,仍要求工作人员帮忙开通了网银。数小时后,刘女士发现被骗,银行卡内的7万元钱已被群主用远程的方式转走,赶到银行请求工作人员帮忙处理,工作人员支招助其追回部分被骗的资金。

资料来源:http://www.xyxncredit.cn/wcm/content/detail/20210507090619_100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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