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王春燕

本报讯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征兵办7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21〕272号),从加大力度保市场主体、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等7个方面提出29条政策措施。

一是延续部分减负稳岗政策。

二是扩大部分政策享受范围。

三是调整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记者了解到,其中延续政策主要包括—— 延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其中,2020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生的,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7月31日;2021年1月1日(含)之后新发生的,申领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延续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延续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补贴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延续实施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21年12月31日前,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

延续实施鼓励就业见习人员提前就业: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

扩大政策主要包括——将孤儿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范围:对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学年有求职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脱贫、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毕业生和特困、残疾、烈士子女、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将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包括: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孤儿。

将在我市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纳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范围:延续实施并扩大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益面,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而调整实施的政策包括——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对2021年12月31日前吸纳2021届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一致),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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