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天津市发改委、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天津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的通知(津发改投资〔2021〕11号),提出积极稳妥做好天津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工作,加强项目储备、申报、发行、运营全流程规范管理,提出五项措施:

一是加强项目储备,挖掘存量资源;二是完善审核机制,提高申报质量;三是优化存续管理,推动健康发展;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吸引各方参与;五是强化措施保障,凝聚工作合力。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2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天津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天津证监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金融局

2022年1月21日

关于天津市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

为积极稳妥做好本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 REITs")试点工作,加强项目储备、申报、发行、运营全流程规范管理,打造投资领域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挖掘存量资源

(一)建立完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依托各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分领域、按类别梳理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建立天津市基础设施 REITs 项目库(包括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应入尽入。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切实保障入库项目质量,实现与全国基础设施 REITs试点项目库的动态对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做好入库项目培育孵化。对于项目库中的意向项目,推动原始权益人完善项目运营、收益率、权属关系等条件,在确保项目权责明晰、运营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意向项目转为储备项目。对于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帮助原始权益人落实各项条件,积极开展试点申报。加强项目策划、培育等全过程服务,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滚动实施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京津冀区域联动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支持京津冀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同类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申报试点。重点支持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有助于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增强创新能力等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京津冀区域内的投资者共同持有同一产品,并合作组建运营管理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打造跨区域项目运营管理创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

(四)盘活存量PPP项目资产。鼓励通过“PPP+REITs”方式盘活存量 PPP项目,支持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社会效益的优质PPP项目开展基础设施 REITs试点,促进社会资本加快回投资资金、提高资产流动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审核机制,提高申报质量

(五)营造公平开放市场环境。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各类项目积极申报基础设施 REITs 试点,在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对各类所有制原始权益人所申报项目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借助沪、深交易所专家优势资源,协助原始权益人与两地交易所密切协作配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

(六)优化项目遴选审核流程。研究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基础设施 REITs项目审核办法,建立"部门联动、市区协同"的联审工作机制。建立本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审核专家库。按照科学评价、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快合规性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存续管理,推动健康发展

(七)加大优质产品推介力度。搭建基础设施 REITs 市场参与主体对接平台,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投资者及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年金等基金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运营管理和行业自律。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在本市设立基础设施专业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基础设施专业运营管理,加快培育一批行业领先、辐射京津冀的基础设施专业运营管理龙头企业。支持成立基础设施 REITs 产业联盟,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制度及标准规范,推动本市基础设施 REITs 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

(九)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按照基础设施 REITs项目审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内控机制建设,防范化解潜在风险。加大对基础设施 REITs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有关欺诈、诱导投资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基础设施 REITs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

四、加大政策支持,吸引各方参与

(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专项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基础设施 REITs项目谋划,通过引入优质专业咨询机构,帮助原始权益人提升申报项目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一)吸引专业人才集聚。充分发挥"海河英才"计划作用,引进一批具有丰富金融管理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设施 REITs领军人才。鼓励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一批兼具金融管理和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能力的基础设施 REITs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教委、市金融局)

(十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推动市区两级国有企业在资源整合、模式创新、存量盘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在项目策划、工程建设、资产运营等方面优势,加快向城市综合运营服务商转型。将基础设施REITs发行规模作为降杠杆措施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对于参与基础设施 REITs试点的国有企业,国资等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加快开工建设,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财政资金时,优先支持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以及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单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措施保障,凝聚工作合力

(十四)建立长效推动机制。市级层面依托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由发改、证监、财政、国资、金融、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税务等部门建立长效推动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级层面参照建立相应推动机制。(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办、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推广成功案例,帮助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积极作用,提升参与基础设施 REITs试点的意愿和能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帮助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时掌握与基础设施REITs 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申报管理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

(十六)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由各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公示纳税咨询电话,对开展基础设施REITs 试点项目相关税收问题进行咨询服务。对于依法合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报项目,市区两级规划资源部门积极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关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做好项目协调推动。充分发挥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作用,对基础设施 REITs 项目申报过程中相关瓶颈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帮助原始权益人解决问题,促进项目培育。对回收资金拟投入的新项目,加强跟踪服务,协调加快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重点项目办、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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