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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国家发改委在近期也发布了相关通知,进一步解说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申报工作。公募REITs的稳步推进,得到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一些具体内容。

什么是基础设施基金?

答: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一)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二)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四)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申请募集基础设施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公司成立满3年,资产管理经验丰富,公司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二)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

(三)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良记录;

(五)具备健全有效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拟任基金管理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具有不动产研究经验,配备充足的专业研究人员;具有同类产品或业务投资管理或运营专业经验,且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始权益人享有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能够解除他项权利的除外;

(二)主要原始权益人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原则上运营3年以上,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增长潜力;

(四)现金流来源合理分散,且主要由市场化运营产生,不依赖第三方补贴等非经常性收入;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目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机构情况;

(二)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

(三)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借款情况,及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保留对外借款相关情况(如适用);

(四)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及未来现金流的合理测算和分析;

(五)已签署正在履行期内及拟签署的全部重要协议;

(六)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及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七)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权属,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他项权利限制和应付未付义务;

(八)是否已购买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及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

(九)同业竞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情况;

(十)基础设施基金是否可合法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十一)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其他重要事项。

内容来源:《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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