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又要来了,这个3月,证券行业也有一件大事,就是新《证券法》在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机智姐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关于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保护你们,有姐相伴。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

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

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

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

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

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机智姐看来,投资者保护与亿万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如今,新《证券法》已经开始实施,将逐渐弥补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短板,维护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开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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