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景顺长城基金:创业板注册制启动更凸显专业投资能力重要性

来源:景顺长城基金

【事件】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当晚,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同步就《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结算就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点评】

创业板制度改革核心要点:

1、发行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1)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3)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4)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但要求充分揭示风险。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VS科创板50万元),且具备24个月的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

3、跟投制度要求:仅拟对四类企业实施强制跟投的制度(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高价发行企业)。跟投制度要求相对于科创板有所放松。

4、涨跌幅与科创板一致: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存量807家公司日涨跌幅同步扩至20%。

5、转融通制度与科创板一致:符合条件的公募、社保、险资等机构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可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影响:

4月以来金融委指出“放松和取消不适应发展需要的管制,提升资本市场活跃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从上市制度到交易制度的改革措施有序推进。本次创业板制度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作为科创板推出后的又一市场新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改革有助于满足更多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一级市场投资退出通道将更为通畅;另一方面更多新经济企业上市及交易机制放宽有望加速市场扩容,提振交投活跃度,创业板转融券机制的优化也有助于完善多空平衡机制。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在改革制度上总体保持了一致,降低了其中制度套利的可能性,同时注重两者之间的差异化发展,强调市场定位的互补。

退出机制的健全有望加速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壳资源属性公司的价值进一步下降,优质公司的投资价值将逐步得到体现。对公募基金来说,上市公司的增加有助于投资范围的扩大,将更加依靠自身的主动投研能力进行大浪淘沙、优中选优,而如何判断公司的长期合理价值,则需要更多专业的眼光和分析,专业投资者投资能力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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