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讨论:近期,爆款基金频现引起各方关注,爆款基金是否有利于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于基金投资者?

文/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

端午节期间,最受瞩目的消息就是据媒体报道,中国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今年证监会可能会选择至少两家大型商业银行试点建立证券经纪业务。如果消息属实,可能会打破我国现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为打造“航母级”券商做准备。

证监会曾在去年年底表示,希望中国能够创建一家“航母级”的投资银行,与华尔街各大金融巨头竞争,并推动中国券商行业在国际范围内的扩张。但是,中国本土却缺乏“航母规模”的券商,在与国外各大投行相比处在极为弱势的地位。高盛一家公司的资产规模比中国全部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之和还要大。

而今年中国的金融市场已经向全球公司开放,高盛、摩根士丹利、野村证券等均已经获得了全资控股国内证券公司的资格,如果有些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也拿到券商牌照,国内券商行业面临巨大的“鲶鱼效应”,即实力强的头部券商在竞争中通过大股东注入资本金、兼并重组等做大做强,成长为国际性大券商,而一些实力弱的中小券商可能会被兼并或者淘汰,行业头部效应会更加明显。

如果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对券商是利好还是利空?短期对券商行业肯定是利空,特别是小券商,但对大券商影响不大,反而加速行业资源向头部券商集中,对拿到券商牌照的银行肯定是利好,获得了开展新业务的机会,而有可能从投行业务开始试点。从资金入市的角度来看,我国居民资产大搬家是大势所趋,从储蓄、买理财,到引导居民资金入市,是管理层在推动的,而银行正是推动资金入市的重要渠道,如果银行拿到券商牌照,长远来看对银行和股市是好事。

根据我国现在券商行业发展状况,要激活和打造头部券商,有三条路可以选择,一条是多家大型券商合并,或者大券商兼并中小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真正做大做强,二是引进“鲶鱼”,如华鑫股份的背后摩根或引进外资持股比例,三是国内引进一流的竞争对手,比如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客户资源和业务拓展能力绝对是一流的。

目前,由于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国不允许不同的金融部门混业经营开展不同的业务。但是,很多银行旗下的子公司已经取得了保险、期货等业务的牌照,但没有银行及银行子公司能够申请到证券牌照。如果这个消息属实,可能会打破我国现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

其实,近些年,我国正在逐渐从分业走向混业,有了2015年下半年“股灾”的教训,我国金融监管已经在改变,原来是一行三会,这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如今是一行两会,未来或许会变为一行一会,而力求金融全牌照的金融机构也在增多。

我们先看看美国金融业从混业走向分业,再回归混业的历程,或许可以得到很多启示。

美国投资银行诞生之初,就生存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中。虽然美国早在1864年就有了《国民银行法》,用以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但这种禁止并不是特别严格,商业银行往往可以通过其控股公司所辖的证券附属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这些附属机构可以凭借母银行的贷款在股市中投机。而美国1927年制定的《麦克顿法》又赋予了货币监理官准予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权力。

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是分业经营的导火索。那一次经济危机美联储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放任了几家银行倒闭,由于这些银行都是混业经营,当他们在股市亏损之后,银行倒闭,同时影响到了储蓄的安全性,很多人的存款一夜消失。然而原本的概念上,银行存款应该是一个安全的所在。这迫使美国监管当局于1933年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规定国民银行所从事的证券和股票交易业务只限于为客户买卖,不能以自营账户做交易,国民银行不能承销证券或股票发行,从此开启了长达50多年的分业经营。

直到1987年6月,在商业银行不断游说美国国会的背景下,1987年6月,联邦储备委员会同意花旗集团、银行家信托公司以及JP摩根商业银行子公司承销1933年法案禁止的部分证券,而在此前的1977年,美林公司便创办了现金管理账户。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再次走向混业。而在1999年11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发了《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该法令明确规定,自2000年3月11日起,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可以全方位地开展金融业务,从法律上确立了美国金融混业格局。

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美国的五大投行倒闭了两家—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继而美林进行了重组,和美国银行合并成美银美林银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投资银行业务所需要面对的风险性。但是事情往往有两面性,如果这些投资银行有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作为稳定器,他们就不会倒闭,也不会出风险。于是金融业又逐渐开始打破分业的限制,重新混业来对冲风险。

可见,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都有利有弊,而分业监管也存在监管真空和监控漏洞,未来,适度混业经营更适合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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