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严惩洗钱犯罪,促进和谐发展来源:泓德基金

洗钱罪于1997年被纳入《刑法》。此后,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还增加了"协助将财产转化为有价证券"的犯罪行为方式,至此洗钱罪上游犯罪一共达到七种,形成了当前《刑法》洗钱罪的格局,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网络信息显示,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法研究修改洗钱罪司法解释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将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洗钱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最高检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加强对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的调研,研究作出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加强与人民银行、监委、法院、公安等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检察履职,根据办理洗钱案件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从全方位多层次发挥检察机关反洗钱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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