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综述

2017年,B集团(上市公司)经与A公司洽谈,决定收购A公司的子公司A1的部分业务,并与A、A1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B集团支付预付款后,A1公司将该部分业务分离出来设立C公司,并将C公司85%的股权出让给B集团。2018年5月11日,上述三方及A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019年12月26日,A公司(转让方)以B集团(受让方)未按时支付有关C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为由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受让方B集团按照《协议》约定,向转让方A公司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的违约金。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该案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影响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各方《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本来约定的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为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深圳国际仲裁院在立案咨询时引导当事人尝试通过调解中心调解,经各方当事人选定和调解中心指定,由3名资本市场资深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组成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工作小组通过仔细查阅当事人提交资料,梳理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及时找准调解切入点,即B集团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有合法抗辩事由,《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为了尽快妥善解决纠纷,调解工作小组首先组织“背对背”调解会议,进一步深入了解双方的顾虑和症结后,敦促双方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实现共赢。调解员通过数次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积极做思想工作,引导双方以发展的眼光处理问题,并就案件不同处理方式的不同效果陈明利弊,双方分歧越来越小,和解方案逐渐呈现。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既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又固化了调解结果。

三、调解心得 

调解的灵活性不仅体现在调解方式上,也体现在调解内容不拘于既有争议利益的分割,可以将现在和未来更多的经济资源、时间价值纳入到当前沟通中,当事人可以在各种资源中寻求与自身利益的最佳匹配,促进当下争议的消弭。本案调解过程中抓住问题症结,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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