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3岁男孩残杀10岁女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何不算数?

乔志峰

5月9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迎来民事诉讼开庭。

大连13岁男孩残杀10岁女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何不算数?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文举将10岁女孩淇淇杀害,因蔡文举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在等待开庭的202天里,淇淇的母亲称自己每天处在崩溃边缘,但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她坚持了下来。女儿出事后,她停掉工作,每天都去案发地,面对女儿的遗像“聊天“。家里的儿子也受其妹妹离世的打击,成绩出现直线下滑。令她生气的是,出事后加害人蔡文举的家属从未找过她,也没说过一句道歉。如今等来开庭,她希望能得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也希望国家能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红星视频)

此前根据警方通报,蔡文举作案手法极其凶残,掐了女孩的脖子,随后捅了7刀。受害人出血“主要都窝在胸腔、腹腔”,蔡文举的作案动机和性冲动有关。

案件曝光后,民愤极大。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老话,在蔡文举的身上却不适用——他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或许,正是因为非常了解法律的规定,凶手的家属才会如此笃定,就像没事人一样,冷漠而无情。

即便是收容教养,也只有3年,意味着只要短短3年,他就能大摇大摆“回归社会”,又是一条“好汉”。到那时候,他又长大了,生理上更壮实了、心理上更“强大”了。不知道3年的收容,真的能够让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吗?如果他依然心存恶念,谁知道能做出什么事情来。真是细思恐极。

民事诉讼开庭,按常理推断,凶手家庭会赔偿一部分钱。可是,再多的钱,又怎能挽回一条含苞待放的生命,又怎能让受害者的亲人减轻丧亲之痛,又怎能洗刷凶手的满手血腥和罪恶的灵魂?

人之初,是性本恶还是性本善,众说纷纭。但很无奈的是,有的人,天生就是恶魔,他们看似尚未发育成熟的身体内,却住着邪恶的魔鬼。他们的凶残和犯罪手法的老道,如同与生俱来,可能连很多成年罪犯都叹为观止、自愧弗如。天生的罪犯,确实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存在。

13岁男孩残杀10岁女童,真的可以“赔钱了事”吗?尽管很不情愿,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看来,是的。

现在,说说凶手的家属吧。未成年人犯罪,父母该不该负责,该负什么责任?我觉得,至少要负教育不力、管束不力的责任,并应依法承担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责任。

家长对孩子管教不力,有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刚才提到的——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过于宽松,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失范惩戒相对比较缺失,存在弊端。

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为了兼顾社会治安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毕竟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心理和心智都不成熟,如果惩处过于严厉,无疑失之于苛,不利于治病救人。

可想必很多人都清楚,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现在的孩子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发育都今非昔比。与之相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也有增加的趋势,有些还呈现出组织化、成年化的特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并及时拿出新的应对措施来。对法律的修订不仅必要,而且必须。法律要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能因惩戒疲弱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在客观上纵容未成年人胡作非为。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该降低吗?一直以来,民间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都建议,对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强奸、屡教不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将起刑年龄提前。但究竟提前到什么年龄,还是需要慎之又慎,必须在广泛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再来确定。

还有一种方式,那就是引进其他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西方有句谚语广为人知:年轻人犯错误,上帝也会原谅。其实,这只是一句笼统的人性化的说法,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并非完全无条件原谅。只有严厉的惩戒,才是减少所有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犯罪行为最有效的他律,未成年人的身份也不是为所欲为特别是免除惩罚的挡箭牌。罚当其罪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既能够让未成年人自警自省,也能够让家长怵然而惊,更自觉地履行好监护和管教的义务。

要么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要么起刑点年龄提前,法律的修订势在必行。最好的教育是惩戒,枪毙一个恶魔,可以警示无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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