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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某基金公司员工在2010年7月到2018年8月任职期间,进行了证券投资,但是没有在投资之前向所属的基金公司申报,监管层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不过,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详细披露,如何被发现、交易金额以及过程。仅仅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事实上,虽然基金法允许在从业人员在报备的前提下可以炒股,但现实情况是,为了避免说不清楚的麻烦,基金公司几乎都不鼓励从业人员炒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博)

〔2020〕1号

当事人:李博,男,1983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博未按规定申报证券投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0年7月至2018年6月,李博就职于某基金管理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期间进行了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属基金公司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基金公司查询情况等证据证明。

李博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河南证监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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