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红资管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可能很多小伙伴对此不以为然。毕竟,自己只是一个偶尔会投投基金、买买股票的“朝九晚五”上班族,刑法完全涉及不到呀。所以,也完全没有必要了解。其实,刑法就在我们身边,你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也会触犯刑法。

面对市场的暴涨,你可能希望通过融资获取更高收益。所以,就通过承诺高利息的方式向亲戚、朋友甚至陌生人融资炒股。你以为自己只是“投机”,其实这很可能已经触犯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比如,你可能只是帮助朋友用自己账户提了现金或者帮朋友将人民币转为外币,投资海外,这时你可能已经触犯“反洗钱罪”。

 所以说,投资的小伙伴一定要了解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与投资相关的主要条款,从而避免在无意识中犯了法。同时,也能避免因为不懂法,被他人利用。今天,小红重点向你介绍六点相关内容。

第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伴随着上市公司增加,发行券种品类增加以及涉及金额巨大,该条款重点从三个方向加大了处罚力度。

1、增加欺诈发行犯罪中的证券种类。除了股票外,增加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延长刑期上限,提高罚金数额。原来刑法中规定最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对特别严重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顶。同时在罚金上,也取消了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规定,直接改为罚金,没有数额限制。

3、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让惩罚更加有的放矢。

第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对于不合法披露重要信息的,首先提高了刑期上限,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取消罚金金额限制。同时,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提高刑期上限,取消罚金金额限制。具体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罚金上,删除了原来具体金额的限制,直接规定处罚罚金。

该条款增加了积极退赃退赔的法定量刑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随着市场火爆,很多不法分子开始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坑害投资者。这次刑法主要针对市场中出现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投资行为上新增加了三点:

1、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2、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第五:集资诈骗罪

如果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法分子还有“还本金”的意愿,那么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就是为了欺骗投资者的本金而进行诈骗。本条款主要修改两点:

1、这次修改首先法定刑由原来的三档改为两档,并调整了相应的起刑点。比如原来

主要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档,现在改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第一档处罚刑期设定了三年以上这样的起刑点;在金额上,将原来的具体金额数字删除,全部改为罚金,增加了处罚力度。

2、增加了单位犯罪相关规定。单位犯相关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本次重点修改了三个方向:

1、扩大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比如,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

2、增设从重处罚情节,法定刑予以升格。

3、犯罪竞合的以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总体上看,本次修订案增加了处罚的证券种类,行为人主体,尤其是加大了处罚的金额和刑期,并结合新的经济形势,增加了诸多新的处罚条款,进一步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小红建议广大投资者能够通过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远离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好个人资金交易账号和个人信息,让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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