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商铺因建地铁被强制拆除,起诉后,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征收方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商铺经营者只是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承租户,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房屋拆迁中,承租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呢?下面与凯诺律师一起来详细的看看这个案件!

2013年,芦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临街的商铺,共70平米。2016年,征收方因修建地铁,作出了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通告,芦先生所承租的商铺也在拆迁的范围内。但在2019年,征收方强制拆除了该商铺,芦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征收方强制拆除该商铺的行为。芦先生认为,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商铺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拆除行为不仅涉及到房屋本身,而且还涉及到屋内的设施设备及物品,征收方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但是商铺内还有芦先生经营的商品,征收方在明知商铺内的物品是归芦先生所有,且在尚未搬离的情况下,仍实施了强拆,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芦先生的合法权益。

征收方辩称,商铺内的物品已经实施搬离,且搬离物品也已经公证,并未给芦先生造成相关的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虽然征收方说商铺内的物品已经搬离,但是,就物品搬离的清单芦先生并没有认可,无法确认已搬离物品的全部财产,且征收方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另外,在强拆之前,征收方并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未事先对芦先生作出书面催告,也未听取芦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更未告知芦先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及救济途径和期限,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芦先生所承租的商铺的行为违法。

判决后,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诉讼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芦先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认为,芦先生只是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再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才是法定的被征收人,芦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征收方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前的催告工作、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及听取陈述申辩等相关事宜的处理针对的都是房屋被征收人,所以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芦先生作为强制拆除房屋所涉屋内财产所有权人,如果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其个人财物损毁,则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就强制拆除行为引发屋内财产损失提起诉讼。征收方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且物品还未搬离的情况下就强拆了芦先生所承租的商铺,显然所拆行为是不合法的,所以,一审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导致芦先生财物损失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征收方不仅没有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拆除,而且还直接剥夺了芦先生陈述和申辩权,所以,法院判决进一步的维护了芦先生的权益。

实践中,违法强拆的情形非常的多,无论是承租人还是被征收人在遇到时,一定要及时的对现场拍照、录像等,收集有效证据,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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