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起诉后,被一审法院驳回,上诉后,征收方辩称,涉案房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正当。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2018年8月,征收方先后发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公告、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调查登记的通知以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

胡女士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但是胡女士认为,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此,胡女士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胡女士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胡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胡女士上诉称,一审法院将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为旧城区改建,系混淆事实,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没有依法听取居民的意见,征收方只是履行了公布征求意见的形式上的程序,对于公众意见的收集、采纳和修改等实质性程序并没有开展,该补偿方案涉嫌违法,而且征收方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收涉案房屋及收回土地明显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胡女士还认为,征收方并未提交涉案征收项目已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相关证据,且也没有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方提交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只标有2018年9月,这不能证明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是在征收决定之前。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回重审或是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征收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涉案房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旧城区改建项目,但对于是否已经纳入到了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一计划”,征收方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征收方也没有证据来证实其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之后履行了征求公众意见并修改补偿方案等实质性程序,因此,征收程序上存在很大的违法。

另外,二审法院还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是本案中,征收方虽称该款已经足额到位,但是其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据此,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上述违法之处,依法应当撤销,但是鉴于已经有大部分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果撤销的话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所以,应予确认违法。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然而本案中,征收方却没有依法履行这些实质性程序,只是简单的履行了公告义务,显然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作出评估报告晚于房屋征收决定、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义务的情况时常发生,被征收人在遇到时,千万不要觉得无所谓,否则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被侵害。因此,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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