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长租公寓企业才能使用租金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9月7日消息,《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显然,这是针对近年来租金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提出的特别约束条款,或者说限制性条款。因为,租金贷作为住房租赁业务经营过程中很受租赁企业欢迎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既能够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更好地向租客和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也因为隐蔽性强、可操作空间大而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住房租赁企业跑路或从事其他金融非法活动,从而给租客和金融机构都带来影响、造成损失。因此,必须给租金贷戴上紧箍咒、套上缰绳。

应当说,条例在如何使用租金贷问题上,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约束和限制,“三个不得”所涉及的内容,也基本包含了已经发生的租金贷方面的问题。关键是,违法行为往往总能在制度与约束中找到新的突破口,这种制度跟着问题走的操作方法,确实是解决问题、堵塞漏洞的重要形式,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要确保问题少发生,甚至不发生,亡羊补牢当然需要,防患于未然则更重要的。在租金贷问题上,除了已经发生的问题之外,还会不会有新的问题发生,新的违法手段出现,新的漏洞暴露,则需要有更多的预见手段、预防措施。其中,提高租金贷的发放门槛,是防止租金贷问题的重要手段。

也许有人会说,在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很大、各方面都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的情况下,对租金贷提高发放门槛是否有违改革方向。粗一看,确实如此。但是,仔细推敲则不难发现,无论哪项改革举措,都不能以损害群众利益和增加市场风险为代价,而只能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既然租金贷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且有些问题依据现行制度无法消除,那就必须对制度进行调整,当然也不乏在某些方面收紧或提高门槛。

那么,当如何收紧租金贷门槛呢?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经济实力需要有一个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包括实控人的个人资产等,都要做出全面调查。企业总资产达要不低于2000万、实控人个人资产要不低于500万的,才能从事租金贷业务,且租金贷总量不得高于企业总资产的两倍。二是要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状况、客户资源状况、客户资源的真实性、企业财务资料的完整性、管理的规范性等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不能从事租金贷业务。

要知道,随着住房租赁业务的不断扩大,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租金贷业务肯定会成为住房租赁企业追求的一个重点,也会成为许多长租公寓企业重要的依靠之一。这就必然会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些并不具备设立长租公寓企业条件和能力者,也会进入到住房租赁市场,从事长租公寓业务。而要经营此项业务,没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是做一不到的,租金贷就会成为这些经营者、投资者的主要追求目标之一。如果没有一定的门槛和前置条件,租金贷很有可能成为未来住房租赁市场的一个重要风险点,也很有可能对租客利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对租金贷设置使用门槛,决不是市场不开放的表现,而是防范风险和维护广大租客利益、保证市场秩序规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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