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万亿元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迎来新规。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强化了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业内人士提醒,个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定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购买前要做好“三查”。

    关注“风险揭示书”

    理财公司现已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和第一大机构平台。理财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占据市场主体;二是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等。目前已有24家商业银行获批筹建理财子公司,其中20家已正式开业。

    《办法》强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销售机构必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坚持“适当性原则”,严禁把高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卖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依据至少要包括以下因素: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如果投资者已超过一年没有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当其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结果签字确认。

    投资者购买理财公司产品可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理财公司;二是代销机构。前者又可以分为银行网点购买、电子渠道购买,如手机银行APP。无论通过哪个渠道,投资者都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切莫匆匆扫一眼文件就急忙签字。

    根据《办法》,打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后,里面必须包含“风险揭示书”。首先,要在醒目的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必须包含理财产品的类型、期限、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等基本信息,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风险揭示书”必须包含“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提示,并根据理财产品的评级结果,告知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的程度,如果有销售机构宣传某产品“保本高收益”,那就是欺诈。

    “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

    目前,银行理财正在开启净值化转型,保本产品将成为历史。与保本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不同,净值型产品的预估收益通过“业绩比较基准”来体现,也就是说,理财公司根据产品往期的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的历史业绩,计算出来一个投资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

    但出于市场竞争考量,个别理财公司曾乱设“业绩比较基准”,误导投资者购买产品。为此《办法》特别提出,“业绩比较基准”不能乱设,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不得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买理财产品要做好“三查”

    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还需查询理财产品的“防伪码”,避免遭遇伪冒机构、伪冒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中国理财网是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的理财产品查询唯一指定平台,该网站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信息登记系统。按照《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在以上系统登记本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信息并及时更新,要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所谓“三查”就是指查机构、人员和编码。此前,银行理财曾出现多起“飞单”事件,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投资者销售非本银行的、第三方机构的虚假理财产品,误导投资者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银行合规产品,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往往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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