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居民。几年前,张先生与所在村集体的村委会签订了房租租赁协议,约定由张先生租赁村委会房屋用于开自选超市。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村委会发布搬迁公告和补偿方案公告,宣布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同时通知张先生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够再继续履行。张先生询问,拆迁了,自己能够得到什么补偿?村里称,由于房屋属于村里的财产,张先生只是承租人,并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不能被确定为被安置人,所以张先生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但是张先生不同意此说法,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张先生一家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在租赁房屋的旁边又加建了一部分面积的房屋。这部分面积的房屋对应的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才对。另外,搬迁补偿方案当中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和过渡费用等补偿项目,应该给实际经营人才对。村里把这些项目的补偿款拿走是不对的。

带着这些疑问,张先生来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咨询凯诺拆迁律师。孙善权律师与姚国东律师在听取了张先生的案情介绍后,认为张先生的权利主张具有合理性,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两位律师给张先生介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维权的思路。张先生非常认两位所律师的解答,立刻就决定委托两位律师介入本案,为其依法维权。

目前本案正在办理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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