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建)3月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20年3月5日起实施。通知规定,相关房地产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开发企业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限。

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方面,通知指出,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又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在取得商品住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申报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对外销售,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也不得低于申报价格的90%。

通知明确,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180天后,对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调高幅度不超过5%,调低幅度不限。调整后的申报价格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送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录入并锁定。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以“毛坯报建和验收、精装报价及交付”等方式规避住宅户内装修监督管理。

新京报记者 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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