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月28日)下午时分,央媒报道:借“学区房”给亲戚女儿(侄女)入学,对方不还了!

根据上述央媒(央视财经)发布的报道显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的李女士于16年前(2004年),花费44万元购买了一套“学区房”;

彼时,李女士还未婚,而买房的首付、以及房贷都是自己支付和申请的;

所以,这套“学区房”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几年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相遇,并一路走向婚姻的殿堂,从此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又过了几年后(2011年),丈夫陈先生的侄女(即陈先生弟弟的女儿)小升初,想要上一重点中学,而婶婶(即李女士)名下的这套“学区房”,正好是这所中学的“学区房”;

侄女想“借房上学”(这种情况并不常见),李女士也没有考虑太多(未签署协议),就同意把这套属于自己婚前财产的“学区房”,暂时过户到丈夫陈先生的弟弟一家的名下(由他们代持);

这期间,陈先生李女士夫妇也一直居住在这套“学区房”中,不仅每个月的房贷是由李女士支付,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也是李女士自己支付;

或许是丈夫陈先生不想看到妻子李女士每月都要还房贷,于是在2017年4月,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25万元的贷款,帮助妻子李女士提前还清了“学区房”房贷的剩余尾款!

可惜的是,幸福的生活没有持续太久,在还清房贷后仅仅过去了没几个月的时间,丈夫陈先生就不幸意外离世;

屋漏偏逢连夜雨!祸不单行!

首先是“势利眼”银行,得知陈先生去世的消息后,立刻起诉陈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要求其偿还贷款本息;

为了还银行的贷款,李女士打算把那套“学区房”卖掉(或抵押贷款);

当李女士请求弟弟弟妹一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万万没想到的是,弟妹却表示“房子是自己花46万元买的,我有房产证,凭什么给你”!

据弟妹辩称:46万元购房款分2次付清,其中16万元是给的现金,30万元转给了哥哥陈先生(非购房款,属于往来款)!

那么,问题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是什么情况?

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判决结果显示:在调取了银行流水单后发现,首先没有大额取款记录,其次陈先生第二个月就把30万元还给了弟弟;

同时,相关部门认为:46万元的价格买房不合常理,因为李女士买房共计花费了约55万元(包括房贷利息、以及购买储藏室另花7790元),这还没加上7年间房价涨幅,不可能损失近10万元卖房;

另外,经中间人调解(弟妹否认有此事),弟弟和侄女在一份协议书上签了字(表示自己会配合过户),虽然是复印件(原件在弟妹签字时,3份全部被抢走),但结合中间人的证词,相关部门认定有效;

最后,相关部门总结:这套“学区房”属于李女士!

值得一提的是,这套“学区房”现在已经顺利过户到李女士名下!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