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此前报道,王老伯唯一的儿子于2017年病逝,他还有六个亲姐妹,但在三年前,老人选择了小区周边的水果摊主让他住进了家中照顾自己。而在24号,老人家属接受媒体采访称,他们是看了新闻才得知老人赠房一事。并表示,王老伯2017年住院期间,多名亲属曾前往照护,并不像老人此前对媒体说的,家属对他不管不顾。

家属还向记者出具医学报告,三年前,王老伯住院时就被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因此,对于老人在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所作的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

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所谓“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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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王老伯家属的质疑,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做出回应。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我们公证处常规的一个民事公证业务。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和当事人进行了多次交流、反复沟通,了解老人真实意思才出具的公证书。

从当时情况看,老人能够完全、准确的表达出自己想法,符合办理公证的基本要求。从程序上,公证员和居委会、亲属交流不是公证的必须程序,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其实我们的公证员是以电话方式和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的。

近日老人的近亲属可能有点想法,我们想通过媒体也提醒他们,如果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这件事情本身有疑义,可以通过复查的渠道向公证处提出,我们会对这个公证进行复查给他们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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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老伯真的被诊断过阿尔兹海默症,这份意定监护的公证、包括将房产赠与水果摊主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岳屾山表示,如果他是患病,这个病是不是能够影响到他对自己行为的认知的判断和控制,需要专业机构做出判断。如果影响到了,要看影响到什么程度,如果确实符合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做的遗赠扶养协议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或者至少这个协议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因为他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他的监护人替他或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代他完成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就是无效的,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来进行完成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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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后续走向可能会如何?

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认为,这个不太好判断,因为如果公证处公证没有问题,就按照公正的这些内容来进行处理。如果说确实存在老人立遗嘱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可能就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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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替王老伯担心,指定非亲非故的水果摊主小游作为意定监护人并赠送房产,假如以后小游不再履行赡养义务,他该怎么办?

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这里受遗赠人就是水果摊主就有义务要给老人养老送终,进行日常照顾。所谓遗赠扶养协议,这里就是“养我老、送我终、我把房子给你”。如果水果摊主没有尽到这个义务,老人可以解除掉这个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人认为水果摊主没有履行到这个义务,到最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剥夺他的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指的就是他指定这个扶养人对他进行扶养,理论上来讲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他付出了这样的义务或是承担了这样的义务后,就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如果在履行过程中,水果摊主没有做到,或者没有按照他们所约定的扶养内容养老送终,老人就可以撤销掉这个协议。

来源:北京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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