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卢扬 实习记者 孙永志

北京商报讯(记者 卢扬 实习记者 孙永志)4月12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有关规定,北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微改造工程,不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单位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回执并进行抽查。

在适用范围方面,《通知》中提到,除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工程以外。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且满足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或其他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两条件之一的,均适用本通知。

此外,《通知》中也明确表示,小微改造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故意划分为若干小微改造工程,规避申请。后续事中事后监管也会持续加强。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相关单位可于线上平台0.5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申报后应当场出具回执进行申报,国家和本市另有要求的,可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部分类型场所依法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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