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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壹财信

来源:壹财信

作者:陈思言

IPO"二进宫"的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之佳")9月3日迎来上会大考。"从昆明起步,带着春城温暖的问候,微笑着走向全省,自信的走出省外",健之佳此次IPO真的如官网所说的那样自信吗?

但《壹财信》发现,健之佳报告期内员工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且缴纳比例还出现下降趋势,诉讼案件的披露有遗漏,特别是一起商号、商标权纠纷或存在隐患。

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下降

据招股书,2017年至2019年,健之佳的员工总数分别为5,891人、6,662人、7,551人,员工队伍不断壮大。但在员工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壹财信》发现还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特别是2018年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比例较上一年度有所下降。

2017年,健之佳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1.41%、91.41%、86.52%、85.49%、85.49%,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8.83%;2018年缴纳的各保险比例分别为89.34%、89.34%、85.45%、82.36%、82.36%,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1.36%;2019年五种保险的缴纳比例分别为89.18%、89.18%、89.87%、85.76%、85.76%,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为79.38%。

初步统计发现,2017年至2019年健之佳未缴纳养老、工伤保险人数分别为506人、710人、817人,未缴纳生育、医疗保险人数分别为855人、1,175人、1,075人,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794人、969人、765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分别为658人、1,242人、1,557人。

特别是2018年,员工社保与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却均呈下降趋势。2019年,除失业、医疗、生育较上一年稍有改善,养老、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仍呈下降趋势。

对此,健之佳解释称:公司门店主要分布于农业大省云南,公司农村户口员工较多,流动性较大,该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意愿较低。同时,健之佳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已采取措施,提高该部分员工的缴纳意愿,进一步规范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健之佳的解释是不充分的,应提高自身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意识以及其员工的参保意识,而报告期内部分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却不升反降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多起诉讼未披露或应解释

根据招股书中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健之佳及其子公司因销售商品质量、疗效问题发生的争议、纠纷基本情况表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健之佳在审或已经形成生效判决的诉讼共有54件,已经撤诉的诉讼共计18件。

招股书中所披露诉讼的金额小到退款19.8元大至赔偿金额351,000元都有,但除了招股书中已披露的这些诉讼案件外,《壹财信》发现仍有一些诉讼没有披露,不知是何原因?

据(2017)粤0604执4199号文书信息,2017年6月15立案的陆某某与健之佳买卖合同纠纷未被披露。《壹财信》在天眼查上发现,在该诉讼案件中健之佳最终成为被执行人,被判向原告陆某某退还货款1,088元,支付赔偿款10,8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同年健之佳的另一起网络合同纠纷也未披露。据(2017)沪7101民初829号文书信息,於某某与健之佳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在该起纠纷中健之佳因销售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爱司盟蝴蝶仙人掌胶囊被判向原告退还货款1,216元。

此外,据(2018)京0106民初1518号文书信息,健之佳还曾因商家页面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姜某某提起诉讼告上法庭。

显然,健之佳在报告期内有多起诉讼未披露,不知道是故意遗漏还是信披工作未到位,而关于诉讼披露存在的双重标准或需要健之佳和保荐人能够做出解释。

商号、商标权纠纷或存隐患

除了上述诉讼纠纷未披露之外,还有一起商号、商标权案件纠纷或更值得关注,暴露出了另一"健之佳"。

招股书显示,2017年健之佳曾因青岛健之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健之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将对方告上法庭,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告上山东省高院。之后,山东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裁定,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发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重审程序正在进行中。

该起诉讼具体内容为:健之佳在2009年以前在第3、5、35、44类上注册了5件"健之佳"商标,而青岛健之佳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3月4日,其注册时,健之佳已取得了"健之佳"商标的专用权。"健之佳"作为健之佳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大量及广泛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了多项荣誉。青岛健之佳将健之佳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除了与健之佳的企业字号冲突外,还与健之佳的注册商标冲突。

不过,健之佳在招股书中还表示,青岛健之佳对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主要原因有三;健之佳及其子公司未在青岛健之佳注册地址内开展经营活动;其次健之佳主营业务与青岛健之佳存在部分经营范围的重叠,但重叠范围约占健之佳的经营业务收入的10.58%,不会对其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最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对方的成立时间。

不论健之佳此次IPO过会与否,其存在的上述问题还需要能够得到切实解决,《壹财信》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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