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庭上虚假陈述,法院首开5万元“罚单”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一起借款纠纷案中,担保人秦某称借条签名非本人所写,导致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时,其又改口称签名是本人的真实笔记。对秦某的虚假陈述,昌平法院于今日(6日)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法官介绍,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京法院依据该规定,首例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处罚决定书。法院供图

虚假陈述浪费司法资源 当事人被罚5万元

根据法院查明,当事人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此前,秦某曾为一笔50万元借款做担保,到期后,借款人曾某未返还借款。因此,出借人将曾某及担保人秦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但被告曾某和秦某均未到庭应诉。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判决借款人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主审案件的法官介绍说。

上述判决发出后,曾某、秦某一起提起上诉。二审诉讼期间,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另外,被告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此后,该案被发回重审。

2019年,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秦某向法庭明确表示,对于签名不做鉴定,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同时,经审理查明,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据此,昌平法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要求曾某偿还借款,秦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月6日,昌平法院对秦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书。法院表示,本案中,秦某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昌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上述法律规定,对秦某处以罚款5万元。

解读:新规5月1日施行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

这是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其中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根据新规,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法院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即妨害司法的行为作出处罚。

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 赵凯迪

校对 吴兴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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