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夫妇购房登记在15岁女儿的名下,成年后小徐自作主张卖房,徐先生索要售房款被拒,父女对簿公堂。今天记者获悉,北京一中院驳回小徐的上诉,维持原判,小徐需向其父支付一半售房款。

徐先生于2004年出资买了一套300余平方米的房屋,以当时15岁女儿小徐的名义签合同,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小徐。房产证下发后,长期由徐先生保管,房屋也一直由徐先生用来开办茶馆,各项支出与收益均由徐先生管理。

徐先生与谭女士2005年协议离婚后,小徐与父亲的感情日渐淡薄,成年后在未告知父亲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2435万元出售。徐先生得知后很恼火,认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自己和前妻。沟通未果后,他起诉要求女儿给付自己一半售房款1217.5万元。

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一审法院认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徐先生支付,徐先生和前妻一直未将该房屋实际控制权交付给女儿,而是由徐先生一直控制房屋并长期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徐先生和前妻也从未作出赠房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该房屋真正权利人应为徐先生和前妻,故判决小徐给付其父一半售房款。

小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父母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赠房。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先生付购房款,并在女儿成年前后一直控制该房屋及收益,始终持有产权证原件。按照常理可知,徐先生并无赠房给女儿的意思表示。结合一审时徐先生主张其是为规避生意风险而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可对其使用小徐名义购房一事做出合理解释,故应属其使用小徐的名义购房,并非赠房。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属赠与还是借名购房?这在实践中确易混淆,需针对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不论是借子女的名义购房还是赠与子女房屋,一般都由父母出资购房,在子女未成年时,房屋的相关权利凭证及实际控制等一般也交由父母掌握,所以两种法律行为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如何判断?一方面要审查父母是否存在借用子女名义购房的合理解释,如规避生意风险等,另一方面通过双方行为审查父母有无赠房意思表示,如是否在子女成年后将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子女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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