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评估环节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包括评估机构的选择。但是实践过程中,常有征收方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协商,擅自决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现象。那么,若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依据此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呢?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来看看一起这样的案子...

李某在所在地有一处房屋。2016年7月,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征收李某房屋在内的部分土地。同年7月22日,相关部门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下,直接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评估机构并公告。评估机构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后出具了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李某。

后李某觉得补偿不合理,于是未在签约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随后,相关部门便对李某作出了补偿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另外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是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没有经过被征收人协商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报告有依法送达给李某。因此,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最终,法院撤销了补偿决定,依法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会引发这样或是那样的问题,比如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过低,征收程序违法、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选择权等。但是对于房屋征收或是土地征收程序,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征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评估机构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能由相关部门通过抽签等方式选定。

而且,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有选择申请复核的权利和鉴定的权益,可是实践中相关部门却常常是不依法送达,这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申请复核的权利。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方不依法送达评估报告,侵害自己相关的合法权利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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